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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和劳动工资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示:高温期间保障劳动者劳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22 06:06)
文章正文

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示:

一、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三、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25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四、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六、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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