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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8 15:59:12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3〕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8 15:51:24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肥料登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五、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主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厅,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调整为市国动办,实施机关同步调整。
六、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主管部门由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调整为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主管部门由宝鸡银保监分局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中心支局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县区、宝鸡高新区要认真落实《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区、宝鸡高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11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