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政办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处理好日常监管和特殊管控的关系,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2)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地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督促、监督各地履行应急相应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两早两提,全力应对。做到预警早发布、早启动,发挥应急响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峰降频”作用,调动全社会提前应对;做到提前介入、提级响应,发布预警就是命令,在启动预警前各相关措施应完成部署,各强制性措施应到岗到位,各督导检查应到达现场,并跟踪研判,必要时提级管理,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5)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舆情疏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 挥 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由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承担具体事务,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工作职责州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及公众义务见附件1。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会商
强化会商研判,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依托自治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非采暖期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期每周会商,形成周报;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24小时上报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县市(园区)、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
3.3 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大于150或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3.1 预警分级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以上“日AQI”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
3.3.2 预警条件(1)当空气质量分析研判组预测未来辖区内2个及以上县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污染物扩散条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的预警建议,启动该县市或周边连片县市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2)当州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的情况下,扩散条件发生变化,且监测2个及以上县市AQI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当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的预警建议,启动相关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当收到上级对我州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3.3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程度,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3.3.4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由指挥部统一发布。
发布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或按照上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3.3.5预警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园区)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4 应急响应
4.1 绩效分级各县市(园区)应将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政策宣传到涉及的企业。拒不参与绩效分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行业最严格措施实施应急减排。各地不得设置A、B级企业数量限制,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通过鼓励级别提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推动行业平稳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4.2 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启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地、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4 应急响应措施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与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不一致时,按照更严格的措施要求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市(园区)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4.1 总体要求(一)减排比例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二)响应措施
各县市(园区)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各县市(园区)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各县市(园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县市(园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污染天气高发频发期,可采取重点区域高排放车辆绕行、限行等管控措施。
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
4.突出精准管控
根据昌吉州各市县PM2.5来源解析各源类的分担率大小依次为:
昌吉市:燃煤源>二次硝酸盐>二次硫酸盐>机动车源>工艺过程源>扬尘源;
阜康市:燃煤源>二次硝酸盐>二次硫酸盐>工艺过程源>机动车源>扬尘源;
呼图壁县:燃煤源>二次硝酸盐>二次硫酸盐>机动车源>扬尘源>工艺过程源;
玛纳斯县:燃煤源>二次硝酸盐>二次硫酸盐>机动车源>扬尘源>工艺过程源;
各县市(园区)应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乌-昌-石”区域4县市2园区要抓住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减排措施,昌吉市、高新区、农业园区要重点对公用电厂,涉及燃煤锅炉、燃气锅炉企业,移动源,以及社会面源减排措施进行细化;阜康市要重点对自备电厂,涉炉窑、VOCs工业企业,以及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减排措施进行细化;玛纳斯县和呼图壁县要重点对公用电厂、自备电厂,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和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进行细化。经会商研判需要采取更严格措施时,州应急响应措施可以比自治区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或采取临时性减排措施。州发改、工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行业职责,指导相关县市(园区)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细化管控措施,有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4.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4)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园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4.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针对石化行业主要采取降低炼油系列常减压蒸馏生产负荷、化工系列乙烯装置生产负荷、储罐周转量和周转频次、装载量、装载频次等措施;针对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焦化行业的焦炉,煤制氮肥行业的新型煤气化工艺、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电解铝行业的火法碳渣处理线、脱硫系统、铝灰炒灰工段,氧化铝行业的熟料烧成和焙烧工段,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进行限产、停产、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原料或产品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此外,各县市(园区)要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州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州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4.4.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4.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确保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4.4.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停课期间教师可通过线上教学的方式进行授课,同时加大对寄宿学生的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4.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4.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州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州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4.5 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内城市未来3天AQI达到100以上-200以下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的条件时,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主动联络“乌-昌-石”区域其他城市,发出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当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同步抄送“乌-昌-石”区域其他城市,保障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部门、县市(园区)、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 组织保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州生态环境局空气自动监测、州气象局天气预报、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4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给予保障。
5.5 物资保障各县市(园区)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规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6 制度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修订相应部门应急分预案,指导各县市(园区)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污染控制、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园区)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5.7 预报能力保障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州、县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5.8 信息联络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本预案为昌吉州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州直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纳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和公示牌,修订后须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县市(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企业操作方案,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6.2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6.3 信息报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及有关县市(园区)及成员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完成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形成措施落实、督促结果等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州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情况。各县市(园区)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
6.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5 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上报机制各县市(园区)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州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督查。
6.6 预案修订
各县市(园区)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6.7 预案宣传培训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绩效分级等配套措施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6.8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桌面推演为主,注重实效,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企业尤其要在停产、检修期,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9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工作实施方案,于30日内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导各相关企业修订完成重污染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附件(1)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3)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4)名词解释
附件1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应急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州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具体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县市(园区)做好工作;
(四)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县市(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分析总结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
(二)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四)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全州各地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八)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九)组织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十)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与联络,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会商、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十二)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落实自治区、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全面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二)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每年动态更新修订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
(三)负责落实本级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
(四)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州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州党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官方主流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官方主流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州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调控、管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州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指导县市(园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减排措施清单,并督促各有关县市(园区)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督促各县市(园区)加强对采取分级响应强制措施的停产、限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未按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查处,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四)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五)州气象局: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确保预警期间严格实施“压非保民”,保障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七)州工信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市(园区)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督促有关县市(园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含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停产、限产对各县市(园区)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八)州国资委:负责协助推动在州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州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九)州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治疗救治措施。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
(十)州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车辆限行等工作。配合州交通运输局加大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抽检。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十一)州财政局:负责州本级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各地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十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行业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园区)制定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扬尘源减排措施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三)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十四)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园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移动源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减排措施清单,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负责会同发改委牵头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各县市(园区)预警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引导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及县乡公路、汽车维修企业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信息台账及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客运、物流交通造成的影响,提出管控措施,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五)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秸秆焚烧的宣传引导;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园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六)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国网昌吉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州发改委在做好全州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重点区域应急错峰生产发电符合调度需求,对耗煤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者停产并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限停产企业供电管理,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违法、异常用电等信息共享,及时为监管部门提供排污企业用电信息,促进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落实。
(十九)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产、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附件2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督办
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昌吉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压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责任,做好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昌吉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及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帮扶及督办。
二、工作机制
(一)响应调度机制
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各相关县市(园区)及主要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园区)及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调度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红色预警期间,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日调度会议,各县市(园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导帮扶机制
在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督导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由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可根据工作实际,由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或多名骨干执法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小组,由组长指定联络人,每日形成督查检查工作总结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黄色预警响应期间,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期间,由督导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导帮扶,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
(三)问题交办机制
日常调度或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形成通报,督促有关县市(园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
对通报问题未及时整改的问题,以及对上级检查、暗访、督查等发现的问题,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形成提示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督促有关县市(园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县市(园区)及相关成员单位按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四)“三色督办单”机制
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全程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或整改不力的,启动黄、橙、红“三色督办单”机制。
1.黄色提示单。对被督办单位专门下发提示单,要求限期整改,被督办单位按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黄色提示单根据需要抄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
2.橙色督办单。下发黄色提示单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立即下发橙色督办单,责令限期整改,被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橙色督办单根据需要抄报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3.红色督办单。橙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落实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刻下发红色督办单,责令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被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红色督办单根据需要抄报州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红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办单位未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的,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问题线索移交州纪委监委,由州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所辖相关县市(园区)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市(园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存在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线索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移交州纪委监委,由州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实施约谈;对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3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4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重型载货车,是指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整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特种车辆,是指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保障等特别任务的专用车辆,比如,警车、救护车、监理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救险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