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是陕西省省会城市属于地级市的一种。
地级市,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属于地级行政区,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地区行政专署)相当,故被称为“地级市”。 “地级市”在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称为省辖市,但“地级市”和省辖市的建制不同。“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实行市管市,包括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地级市”的建制仅为区划形式,不能反映城市化水平,也不属于传统意义的城市,仅反映了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地级市”包括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 辖域(一级行政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代管县级市。 2004年,中国大陆地级行政区划共计333个,其中283个“地级市”。